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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实务】库存现金的限额与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www.olsysb.com/caikuai/ 编辑:欧拉财会实训 日期:2018-07-26
一、库存现金限额的概念
库存现金限额指的是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的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
二、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
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三、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现金的正常使用,按照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是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制度经过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额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为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四、现金管理“八不准”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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