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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实务】出纳实务:支票结算业务简介
文章来源:www.olsysb.com/caikuai/ 编辑:欧拉财会实训 日期:2018-08-14
一、支票结算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指的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2007年6月25日之前,支票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一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领购支票的规定
企业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在第二年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同时要缴纳支票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规定
企业的出纳员签发支票时,必须将支票上的内容填写齐全,否则银行不予受理。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下所述: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上面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若有更改,必须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提现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书写和加盖印鉴的规定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的出票日期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至玖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字。日为壹拾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字,例如2月19日应填写成零贰月壹拾玖日;又如,10月30日,应携程零壹拾月零叁拾日。企业目前基本用专用的支票打印机打印支票,可以到大减少错误。支票书写或打印后由出纳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分别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包括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
4、支票的有效期规定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十日内。在2011年3月起启用的新版支票上明确规定“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受理,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5、支票背书转让的规定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即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也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时需在支票背面的背书栏内背书,即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在背书人栏加盖本单位预留的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并将支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2011年3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支票背书栏内原来的一栏调整为两栏,按照规定转账支票在提示付款期内可以多次背书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已禁止支票再转让。
6、支票挂失的规定
记载事项齐全的支票如果遗失,被盗的。失票人应立即到出票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失票人挂失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事项有票据丧失时间、地点、原因、票据号码、收付款人名称、金额、出票日期等,须记载事项未记全的,银行不予受理挂失,在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
7、违规签发支票的处罚规定
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内签发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2011年3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支票付出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则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违规支票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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