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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实务】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文章来源:www.olsysb.com/caikuai/ 编辑:欧拉财会实训 日期:2018-08-20

一、商业汇票概念及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它适用于同城和异地结算。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商业汇票的申请

企业领购商业汇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盖上预留银行的印章。存款账户结清时,应将全部剩余空白的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付款日期、地点的记载规定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的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3)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4)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规定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

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6、商业汇票的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从承兑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后三日,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付款人已向持股人付款的,可以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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